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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服务企业,由业主和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028-853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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